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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许可协议

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

重要文件——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是关于使用本图像处理软件的协议。受本协议约束的双方分别为您,即使用者,和EVIDENT Technology Center Europe GmbH责任有限公司。如果您作出以下行为中的任何一项,即被视为您明确同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安装、复制、下载、访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软件,即表示您同意受本协议所载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如果您代表其他个人、公司或法人实体接受本协议所载条款和条件,则您声明并保证您拥有充分的权力来约束该个人、公司或法人实体遵守这些条款。
若您不同意本协议的规定,请立即在使用前退回所有软件内容,包括使用手册、许可证书及/或软件锁。删除您在任何计算机上安装的本软件。退还或销毁该软件的一切电子存储媒介,并向我们证明您采取了以上措施。如要退款,请将所有部件退至购货点。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本使用许可协议仅限于您在购买过程中所得到的、由EVIDENT Technology Center Europe GmbH公司开发和生产的软件软盘或其他信息媒介,以及存储在这些信息媒介上的软件、使用手册、许可证书及/或软件锁,以上所有物件统称为“软件”。

(2) EVIDENT Technology Center Europe GmbH公司或其许可让与人可以为了排除错误、升级或其他目的,对软件进行修改或更新。软件应包括此类修改或更新后的版本。您只能单独使用原有版本或者修改/更新后的版本,而不能同时使用两种版本。然而您并不拥有得到修改或更新或升级版本的权利,除非是为了保修目的或在您有权要求保修的情况下。

(3) 本软件可能包含(i)开放源软件和(ii)第三方软件(统称“第三方软件”)。有关第三方软件的使用,您须遵守适用于此类第三方软件的许可条款和条件。本协议的任何约定都不限制、变更或改动第三方软件许可条款和条件中所规定的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使用者的权利

(1) EVIDENT Technology Center Europe GmbH公司允许使用者在本协议期限内在安装地区内的一台计算机和该计算机上一个终端上使用软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许可非排它性许可,即使用者不拥有单独使用权。作为拥有许可的使用者,您在保证软件在任何时候都只能在一台计算机和一个终端上被使用、并且本协议第四条4的规定得以保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一个计算机网络或其他数据存储设备将软件从一台计算机拷贝到另一台计算机上。本许可所述的地区一词的含义如下:(i)当安装在一个欧盟成员国时指的是欧盟的所有成员国;(ii)当安装在一个非欧盟成员国时:安装了本软件的计算机所在的国家。

(2) 使用者有权复制一份软件拷贝,但只能将其作为数据备份。 

(3) 软件附有一份许可证书或一个软件锁,对许可证书及/或软件锁的保存由所有人负责。若许可证书或软件锁发生遗失,EVIDENT Technology Center Europe GmbH公司不负责补偿。

第三条 转让

只有在受让人接受本协议规定,并且您销毁您的软件、而且不保留任何软件拷贝的情况下,您才可以长久地转让通过本协议获得的所有权利。

第四条 版权

(1) EVIDENT Technology Center Europe GmbH公司或其子公司保留对软件及其附带文件的版权。软盘或其他物理储存设备(不包括上面被储存的软件及其他数据)、使用手册、许可证书及/或软件锁的所有权通过购买转移给使用者。此外,购买人被授予本协议第二条所界定的使用权。

(2) EVIDENT Technology Center Europe GmbH公司保留对一切有关软件及其文件的发表、复制、编辑和推销权。
未经事先书面许可,使用人不许有以下行为:

  • 对软件进行改变、翻译、反编译或反汇编;
  • 复制任何软件的书面文件或打印文件;
  • 向他人出租软件或发放软件使用许可;
  • 不符合本协议规定使用软件保护。

(3) EVIDENT Technology Center Europe GmbH公司是软件和文件的所有版权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版权与商标受国家及国际法律的保护。EVIDENT Technology Center Europe GmbH公司也保留所有没有被明确以书面形式记录的权利。

第五条 质量保证

(1) EVIDENT Technology Center Europe GmbH公司保证,通过此协议所购买的软件的主要功能在购货后12个月内按照技术规范正常运行。若没有其他约定,EVIDENT Technology Center Europe GmbH公司不担保软件具备某种能满足您特别需要的功能。

(2) 质量保证不包括由于安装不当或您改动程序所造成的软件损伤。

(3) EVIDENT Technology Center Europe GmbH公司不担保软件没有任何缺陷,不担保软件能满足使用者的特殊要求,也不担保软件与其他由使用者提供的软件兼容。

(4) 如果EVIDENT Technology Center Europe GmbH公司收到投诉,指责软件质量或状态不符合技术规范,公司有权择情定夺,给予无偿替换软件或对软件进行改善。如果EVIDENT Technology Center Europe GmbH公司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三次改善不果,顾客有权解除协议。

(5) EVIDENT Technology Center Europe GmbH公司质量保证的前提是:顾客在货款到期时已全额支付软件价格。

(6) 针对软件可能发生故障的情况,您有责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例如妥善储存数据、经常存储备份、检查结果、制定应急计划)。您有责任提供合适的系统环境。

第六条 产品责任

(1) 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 EVIDENT Technology Center Europe GmbH 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无论其法律依据为何)。在单纯过失的情况下,EVIDENT Technology Center Europe GmbH 仅对因违反重大合同义务(该义务首先使合同得以正确执行,并且客户可以经常依赖对该义务的遵守)而造成的损失负责;但在这种情况下,赔偿责任仅限于可预见的、通常发生的损失。

(2) 如果因 EVIDENT Technology Center Europe GmbH 的单纯过失而导致客户数据丢失,并且由于客户缺少数据备份或数据备份不足而导致数据无法或难以恢复,则 EVIDENT Technology Center Europe GmbH 的责任仅限于即使有适当的数据备份也会发生的损失。

(3) 上述免责及责任限制应同样适用于 EVIDENT 的执行机构、法律代表、雇员及其他代理人员。

(4) EVIDENT Technology Center Europe GmbH 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除非满足本条款(第六条)第 (1) 至 (3) 款的前提条件,否则 EVIDENT Technology Center Europe GmbH 尤其不对许可软件中的初始缺陷负责。如果 EVIDENT Technology Center Europe GmbH 欺诈性地隐瞒缺陷或对软件性能进行担保,则本条款(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不适用。这同样适用于因生命、身体和健康受到损害而造成的损失,以及《德国产品责任法》规定的责任。

第七条 协议有效期与违反使用许可的法律后果

(1) 本协议长期有效。如果出现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使用权自动终止。

(2) 若违反协议,使用者有义务将所有原版储存设备及其拷贝,包括由使用者改变的拷贝、所有打印文件和书面材料,许可证书及/或软件锁全部归还给EVIDENT Technology Center Europe GmbH公司或将其销毁。

(3) 此外,在使用者违反使用许可的情况下,EVIDENT Technology Center Europe GmbH公司还保留有关要求损害赔偿、补偿履行或删除软件的诉讼权利。适用的法律及/或条件分别是:本协议中规定的条件、版权法以及德国民法的规定。

第八条 适用法律 、履行地点和管辖法院

本协议适用德国法律。联合国国际买卖公约在此不适用。履行地点和管辖法院为德国明斯特(Münster)。

第九条 保证合同有效性

若本协议中某一条规定无效或变为无效,或协议不完整,协议的其他内容仍然有效。无效或不完整的规定应当由合适的规定取代或加以补充,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接近缔约双方的原本意向,或按照本协议的目的进行推测:如果双方当时预见到这种情况,他们可能会达成何种约定。

对不起,此内容在您的国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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